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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胜诉案例——如何帮劳务派遣员工拿回工伤赔偿?
来源:常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0
浏览量:567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是某派遣公司(下称A公司)的员工,于2016年4月被该派遣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从事策划职位,由B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原告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

原告2017年1月15日在上班期间受伤,经上海某三甲医院确认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且半月板损伤,同年7月原告入院进行手术治疗。被告两公司虽明知原告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却并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小张无法报销医疗费等费用;后小张自行申报了工伤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小张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2018年11月9日,被告两公司向小张送达《通知公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结合本案小张的情况,常越律师提出几项较为重要的诉讼请求:

一、要求派遣公司支付医疗费四万余元(根据小张的医疗费发票计算);

二、要求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万余元;

三、要求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四万余元;

四、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等。

之所以提出这几项诉讼请求,理由在于:

首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二被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为原告申报工伤,导致原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康复费本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付,由此造成原告领取医疗费、康复费等工伤待遇的经济损失;被告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面确存过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二被告未按原告实际月工资标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为原告缴纳,由此造成原告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经济损失。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确存一定过错,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被告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的员工手册中的确有旷工等违纪情况的规定,但并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公示,因此,无法作为本案的依据。

[庭审经过]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我方的意见,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多次以各种借口歪曲事实:原告小张“泡病假”、对小张受伤及需要申报工伤不知情等,均由常律师以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例如二公司提供的小张“泡病假”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均为法定节假日或周末时间,根本不存在“泡病假”事实。再比如小张受伤后多次在公司群里与领导及同事汇报病情,根本不存在公司对小张受伤不知情的情况!再比如,公司主张小张上班期间存在多次旷工,经常律师仔细核对,发现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中均记载小张正常出勤,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其本身主张完全矛盾!与此同时,常律师还前往仲裁机构调取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种种证据均指向被告二公司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且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为原告申报工伤,即使原告是被派遣员工,其权益受到损害仍然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调解结案,共计支付原告12万余元。

[律师忠告]

即使是被派遣员工,如果你的权益受到损害,一定不要放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张找到我的时候也有犹豫,怕公司报复,怕以后工作不好找,但是现在结果出来了,小张也毫发无损,而且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因此,只要通过诉讼或仲裁可以解决的劳务、劳动纠纷,都不要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的社会越来越遵循法律的规则运行,法律武器能达到的效果往往超出你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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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越
  • 执业律所: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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