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徐某(男)和顾某(女)是大学同学,大学时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00年大学毕业后,两人顺理成章地结了婚。婚后他们的生活幸福甜蜜,很快有了一个儿子。徐某很勤奋,工作能力又强,很快就当了公司副总经理,并为家庭购置了多处房产。顾某则做起了全职太太。2007年起,徐某就经常以公司业务忙为借口夜不归宿。2009年5月,顾某从徐某朋友处得知徐某在外面养情人,还将其中一套房子赠与了情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考虑到孩子还小,加上徐某发誓要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顾某选择了原谅。但是,徐某送给情人的房子,顾某能要回来吗?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徐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该情人明知徐某的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认可,故该情人非善意第三人,徐某的赠与行为属无效,顾某可行使权利要回该套房屋。
二、一方送给情人的财产,另一方能要回来吗?
既然送给小三的房子是可以要回来的,那么除了房子之外送给情人的其他财能要回来吗?首先,明确的答案是可以主张要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条司法解释,赋予了妻子主张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权利,表达的所有权共有人的追及力,与婚姻身份无关,并不涉及赔偿问题。
[法条链接]
善意第三人的定义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他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从司法实践看,与善意取得相关的纠纷非常多,广泛存在物权确认、合同、侵权等纠纷的诉讼方面,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而产生很多争议,这次《解释》规定形成了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
善意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民法意义上的“善意”,通常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认为其行为合法,或者认为相对方具有合法权利、行为合法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取得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对于善意的理解,《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构成善意应该同时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受让人无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