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兹有一案,夫妻小文小武正闹离婚,其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系二人婚后小武父母出资一半,再加小文公积金贷款购买,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现二人闹僵,小武的父母要求分得一半房产,理由是二人给小夫妻两人的出资系借款,因此该房应该为他们四人共有。
[律师说法]
一般来讲,父母为儿女买房出资,要看出资的时间点在二人婚前还是婚后,若是婚后出资,且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一般法院会认定为该部资金为赠与。其次,即使老夫妻两人能拿出借条证明就是借款给二人的,那么也只是一个债权关系,无法凭借此借贷关系就要求分得房产。
[法院判决结果]
二人虽有部分出资,但是二人及其子女均表示该出资为借款,那么也就是说二人的出资行为并非基于与被告二人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且根据相关证人(签订合同的中介、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陈述,在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时两位老人均在场,并未对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夫妻名下提出过任何异议,故两位老人并无为自己购房意愿,故其主张与二人按份共有该房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