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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了就只能按协议赔偿吗?
来源:常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量:1306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张华(化名)骑着自行车在路上行驶,被对面驶来的一辆面包车撞倒,后交警认定面包车国语王某主责,但张华当时觉得并身体并没有大碍,双方遂私下达成协议,约定面包车车主赔偿其体检费2000元即可。但后来张华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出肋骨骨折,医嘱认定该伤系外力撞击所致,后续仍需要长时间的恢复和治疗,2000元的赔偿明显不够医药费。于是,张华欲向王某主张赔偿,那么,由于此前张华已与王某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主张呢?已经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排除诉讼的效力呢?

[律师说法]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经常面临当事人这样的疑惑:我发生交通事故了,但是当时感觉没有特别严重,所以就和车主私下达成了协议,约定了赔偿数额,但是我现在发现因为车祸导致的后遗症,当初协议的那些钱根本不够支付我的医疗费,我还可以要求车主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吗?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即使当初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只要能证明因车祸导致的损失,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按实际损失来赔偿。

其次,要明确索要这部分赔偿的时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张华的诉讼请求。

再次,对于私下达成的协议还可以再起诉要求赔偿,那么如果是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呢?若不够医疗费是否还可以再起诉要求赔偿差额呢?

是可以的。并不是达成协议就免除了对方的赔偿责任。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法定项目。

另,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根据法律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168)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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